設施農用地不是建設用地,設施農用地是用于農業畜牧業設施方面的土地,比如育苗棚,豬圈,雞場等,設施農用地必須是一般農田以下的土地可以申請,必須符合農村產業結構調整需要,必須經過農業農村局審批備案,經過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審批通過,還必須符合環保安全要求。
什么是設施農用地?
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農業部門和鄉鎮政府都應將設施農用地納人日常管理,加強監督,建立制度,分工合作,形成聯動工作機制。
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加強設施農用地的實施跟蹤,監督設施農用地的土地利用和土地復墾,及時做好土地變更調查登記和臺帳管理工作;縣級農業部門加強設施農業建設和經營行為的日常監管,做好土地流轉管理和服務工作;鄉鎮政府負責監督經營者按照協議約定具體實施農業設施建設,落實土地復墾責任,并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做好土地承包合同變更。
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農業部門應建立設施農用地信息報備制度,全面掌握本區域內設施農用地和設施農業的情況和發展趨勢,及時準確地開展土地變更調查設施農用地核實工作。不定期組織開展專項檢查,發現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及時研究解決,將有關情況報國土資源部和農業部。
茶葉加工廠用地不屬于設施農用地。
設施農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經營性養殖的畜禽舍、工廠化作物栽培或水產養殖的生產設施用地及其相應附屬設施用地,以及農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曬場等農業設施用地。具體分為生產設施用地和附屬設施用地:生產設施用地是指在農業項目區域內,直接用于農產品生產的設施用地;附屬設施用地是指農業項目區域內,直接輔助農產品生產的設施用地。
然而,根據現有政策,茶葉生產設施用地不適用于設施農用地政策。雖然有政策正在研究對設施農用地范圍進行完善,但目前來看,茶葉加工廠用地并不屬于設施農用地的范疇。此外,中山市國土空間規劃技術標準與準則(2023版)明確指出,不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或與生產直接關聯的農產品深加工、農家樂、餐飲、住宿等農村二三產業用地,不屬于設施農用地范圍。
因此,茶葉加工廠作為與茶葉生產直接關聯的加工用地,其用地性質和政策適用性需要進一步明確和確認。對于具體的土地使用和規劃問題,建議咨詢當地自然資源規劃部門或相關政府機構以獲取最準確的指導和建議。
根據《土地分類》的劃分,設施農業用地屬于其他農用地,不屬于耕地。根據國土資源部、農業部聯合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支持設施農業健康發展的通知》規定,將設施農用地具體劃分為生產設施用地、附屬設施用地以及配套設施用地。
1、生產設施用地:工廠化作物栽培用地,包括有鋼架結構的玻璃溫室,或是PC板溫室等;禽畜舍用地,包括有機物處置設施、綠化隔離帶等;水產養殖池塘及水渠等設施用地;育種、育苗場所及看護房。
2、附屬設施用地:設施農業生產中必需配套的檢驗檢疫監測、動植物疫病蟲害防控等技術設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設施農業生產中必需配套的畜禽養殖糞便、污水等廢棄物收集、存儲、處理等環保設施用地,生物質(有機)肥料生產設施用地。
3、配套設施用地:是指由農業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等,從事規?;Z食生產所必需的配套設施用地,包括:晾曬場、糧食烘干設施、糧食和農資臨時存放場所、大型農機具臨時存放場所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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